2013年5月20日星期一

07《第七 行奉请下堂法事》注释浅译(21)

-《水陆仪轨会本》注释浅译 (田果彦)

【◎四席】 遭罹刑狱:
一心奉请。十方法界。诸国人民。遭罹刑狱。横死孤魂。并诸眷属。
惟愿不迷本性,承佛威光。是夕今时,来趋法会。
【译】:至诚一心,奉请十方法界一切诸国人民,因受严刑酷狱罹难,而突遭横死遽成孤魂的所有众生,及诸眷属。
  恭诚祈愿所有此类苦难众生,都能不迷失于原有的清净本性,仰承佛力威光照烛济拔,而于今夕召请之时,共同来趋法会。

执宪全台。详刑列郡。当宣仁化,用赞丕朝。
至于大开请托之门。特兴罗织之狱。事可疑而不之察。情宜恕而弗之思。惟好恶之是行,于冤枉而何顾。
若乃为政不德。听讼非人。故此简书。委诸吏辈。
视贿赂之多寡,为生杀之重轻。既悉徇于心私,终莫逃于物论。
【译】:掌理司法审判的中央监察机关,以及各郡详审慎刑的各级长官,都应广宣仁政德化百姓,用以辅佐朝廷、襄赞国家的清明。
  然而,若是大开私下请托之门而营私舞弊;或特地捏造罪名,诬陷无辜者入狱;以及事情明明可疑,该察而不详察;或情有可原应予宽恕,却不通融省思;凡事只任凭自己的好恶而恣意乱判,对于所造成的冤屈不平,也视若无睹而无所顾忌。
  乃至处理政事毫无德行;听理诉讼审案,也不是称职的人;故诉案判决等文书,轻率委交下官胥吏随意处置。
 或全视财物贿赂的多少,做为生杀裁夺、判罪轻重的依据;既因循曲从于自己的私心而贪赃枉法,终究难逃大众舆论的制裁。
【注:全台】古代之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、刑部、御使台。其中御史台负责全国监察事务,可监察大理寺、刑部的司法审判业务;甚至遇有重大疑案,并得参与审判,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等案件。
【注:详刑】断狱详审,用刑谨慎。《元丰类稿》:「折狱详刑之事,朕所重也。」;《后汉书》:「详刑慎罚,明察单辞。」
【注:罗织】谓虚构、网罗罪状,诬陷无辜。
【注:听讼】听理诉讼,审判案件。《论语》:「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」
【注:物论】公众之议论、意见,即「舆论」。

至于滥加苦勘。极诋深文。气绝于鞭捶之间,命殒于狴牢之内。
禁锢终身兮,亡于营寨。徒流远地兮,没于道途。断头之苦何言。剐肉之惨尤甚。
有过得实者,宜其见罚。无罪就死者,岂不成怨。
非独地府有辩对之时。当知人世多酬偿之日。如斯情状,深可悲伤。
【译】:至于对嫌犯任意滥加苦逼勘审,或引用极其严苛的法律条文诋毁苛责;导致其气绝于鞭打杖捶的酷刑当中,而丧命于暴虐的牢狱之内。
  或者遭到终生监禁,终致亡命于拘囚的营寨之内;或是受徒刑、流放而远赴外地,则殁亡于遥遥路途之中。若是被斩首,则其断头之苦岂是语言所能形容?而遭受凌迟割肉,则千刀万剐的凄惨,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!
 如果确实犯有罪过,而经审察得到证实,当然理应受到惩罚;但若是实际无罪却冤屈而受死的话,岂不成为永世的怨恨?
 并非仅于阴间地府才有审判、申辩对答等事;应知即使在阳间人世,就有当生偿还受报的一天。像这样的情状,实在深可悲伤!
【注:极诋】竭尽所能的极力诋斥、谴责。王守仁《教条示龙场诸生》:「若先暴白其过恶,痛毁极诋,使无所容,彼将发其愧耻愤恨之心。」
【注:深文】谓制定或援用法律条文严峻苛刻。《史记•酷吏列传》:「共定诸律令,务在深文,拘守职之吏。」
【注:狴牢】,指「狴犴」,乃传说中的兽名。古代牢狱门上常绘其形状,故又用为「牢狱」的代称。明•《升庵外集》:「俗传龙生九子,不成龙,各有所好。一曰赑屃,好负重,今碑下趺是也。… 四曰狴犴,形似虎,有威力,故立于狱门。」
【注:徒流】刑,将罪犯拘禁于一定场所,并强制劳动的刑罚。 刑,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。

今则粤有信心,敬修斋事。尽行摄召,无使遐遗。宜举众以偕来。冀闻法而得度。
【译】:于今,谨有虔诚敬信的斋主,恭敬营修「水陆大斋法会」普度羣灵,对于所有诸国人民,因受严刑酷狱而罹难的一切横死孤魂及诸眷属,均尽行摄受召请,没有任何的遗漏。故请羣灵都应一起相偕而来,冀能同闻正法、永脱苦难而得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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